发布日期:
2016-05-10
来源:
监察支队
作者:
编辑:
人秘科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和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提升环境监察工作水平,制定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环境执法队伍在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升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稽查内容
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围绕全市环保中心工作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稽查工作:
(一)日常稽查。主要稽查各县(区)环保局年度监察计划执行情况,市环保局部署的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情况等。
(二)专项稽查。主要稽查2015年以来开展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等。
(三)专案稽查。市环保局将通过日常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案件或上级督办事项等渠道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案稽查。
三、计划安排
2016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重点单位为华池县环保局、镇原县环保局、正宁县环保局。未纳入今年重点稽查范围单位的也要按照环境稽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健全完善相关档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环保局将进行抽查。
1、自查阶段(3月1日-3月31日)。各县(区)环保局对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所涉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对2015年以来的现场监察和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一企(案)一档”要求进行建档。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重点稽查单位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环保局。
2、稽查阶段(4月1日-4月20日)。市环保局将根据各县(区)环保局自查情况开展稽查。重点稽查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案卷目录报送市环保局备查。每个重点稽查对象被抽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卷,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卷(行政处罚案卷低于5卷的全部抽查),专案稽查案卷数不低于3卷。
3、整改阶段(4月21日-5月10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要求认真整改落实,并于5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局正式文件)报送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组织后督查,核实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作为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保护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并加强组织领导,定期调度,确保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要指定专人负责稽查工作,确保环境监察稽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提高工作实效。要通过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开展,规范执法行为,要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环境执法的规范化。要完善环境执法档案,建立专门的环境监察档案,保证日常监管实现“一企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执法留痕、行为规范。
3、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严厉问责。健全奖惩机制,对稽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环境监察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稽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郭华 电话:8270719